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仲德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101年度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檢驗後淨重各零點壹貳伍公克、零點零捌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136公克、檢驗後淨重淨重0.125公克;檢驗前淨重0.096公克、檢驗後淨重淨重0.08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0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9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卷第45頁),可徵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重0.3公克),經警以聯勤204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甲基安非他命」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鑑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
22頁),可徵該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是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1包,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取樣0.011、0.010公克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