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洪雪芳
郭子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等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42,873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29,887元整,應自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2,966元、違約金雜費計2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66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706元洪雪芳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002新臺幣67592元洪雪芳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003新臺幣8642元洪雪芳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75004新臺幣117298元洪雪芳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005新臺幣8997元洪雪芳、郭子綺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006新臺幣652元洪雪芳、郭子綺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