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告 陳閱 被告 衡柏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告 陳閱 被告 衡柏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