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傑選任辯護人吳威廷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傑選任辯護人吳威廷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