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債權人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范瑞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永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