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保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陳保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