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軍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軍原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陳 昱雱 附民被告 田少華
梁憲宗
梁雅閔 陳馨平
朱智皓
王新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軍原金訴字第2號、109年度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田少華、梁憲宗、梁雅閔、陳馨平、王新華等人經本院諭知有罪,另被告朱智皓則經本院諭知無罪;惟依本件訴之聲明,係認被告等人均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則被告朱智皓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