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債權人精誠輪業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強 債務人 謝昆宏 即現銷機車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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