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柏篁 選任辯護人王健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柏篁自警詢、偵查及審理均自白認罪,並供出主嫌,足見被告配合調查,已深知悔悟;又本案已審判並經判刑,已無羈押原因與必要;被告遭羈押近9個月,然被告前無毒品前科,因一時不察,誤入歧途,且被告為家中獨子,希望於執行刑期前,能與雙親見面盡孝,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經訊問後坦承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且依卷內事證、證人證詞及同案被告供述,所涉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述與證人之證述有異,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行審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經本院於107年2月7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另本院於107年3月14日審理程序後,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本件聲請意旨固以前揭情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所涉本件犯行,業經本院107年3月28日以106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有期徒3年8月,其所宣告刑非輕,良以重刑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將增加其畏罪逃亡之動機,足見其逃匿而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此勢必不利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基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因不願承擔刑責而有逃亡之虞,本件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至本件雖已宣判,然被告業於
107年4月13日提起上訴,即尚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對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羈押以外之方法替代,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至109條羈押原因消滅之情形,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趙悅伶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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