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18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秋旭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據號碼TH0000000號之本票,其發票日之「月」部分業經改寫為「5」,請據實敘明其改寫前之記載為何。
㈡票據號碼TH0000000號之本票,提示日除原聲請狀記載之93
年5月26日以外,是否尚有於其他日期為付款提示?如有,其他提示日為何日?均請一併具狀敘明之。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尚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02號裁判參照)。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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