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俊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俊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趙俊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40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9年5月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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