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8號原告 郭明傳
陳秀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 林應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33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