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HOSYHIEU(中譯名:胡氏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OSYHIE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OSYHIEU前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8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