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為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為恭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為恭因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16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罹有思覺失調症,於本件案發後之112年5月3日即經送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住院迄今,經本院多次向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函詢被告之病況,該院數度函覆被告至今無預估出院時間,且被告仍有殘餘精神症狀如聽幻覺,負性症狀明顯、社交退縮,無法自行離院出庭應訊,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函文數紙、被告之胞兄林○漢之陳報狀1紙、被告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書1份存卷可參。依被告歷來及目前之病程,足認其確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有前開停止審判事由,爰依前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本案有關被告之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