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達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達倫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