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被告 邱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嬿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邱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4,723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