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鎧 亦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紅 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退還租金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椰林補習班租賃合約提前解約契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 何紅結 設籍於新北市蘆洲區,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