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錫榮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錫榮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理由
一、本案被告游錫榮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檢察官、被告已無相關證據請求調查,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雖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非不能以其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現若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即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准予停止羈押。另本裁定業於113年7月9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葉伊馨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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