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2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薛信明 債務人 吳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131,314元16.075%自民國97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10月7月19日止自民國97年3月25日起至民國97年9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075計算。自民國97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5計算。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16%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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