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許哲真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聖企業有限公司、 黃惠美 、 林正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㈠原判決主文欄所示違約金部分之判決均廢棄;㈡上開第一項廢棄部分請求改判依本件上訴狀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性質上雖屬附帶請求,惟其既僅就該部分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仍應依其價額核定裁判費。又此部分上訴聲明,核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以憑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審酌本件上訴人就此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且其迄期不能確定,衡諸民事訴訟係確定私權之程序,於判決確定之同時亦確定私權之存否,一般理性國民理當遵循確定判決就私權爭執所為之判斷,於請求給付之訴訟,確定判決如認原告私權存在,被告於判決確定時即應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原告之權利並因被告之履行給付而消滅;如認原告私權不存在,原告於判決確定時起即無得再事爭執主張其權利存在,是以判決確定之時點,應可作為推定訟爭權利存續期間之依據。則參考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違約金,至上訴人111年2月16日提起本件上訴,約已分別歷時2個月、2個月、2個月、2個月、1個月、2個月,復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相加共計24個月,故前揭違約金權利存續期間分別為26個月、26個月、26個月、26個月、25個月、26個月,均未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之10年期限,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萬1,4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週年利率原審判決之違約金上訴人請求之違約金訴訟標的價額1463萬9,751元3.35%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應為9期。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6萬7,354元【(計算式:463萬9,751元×3.35%×20%×26/12(年)=6萬7,3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181萬8,901元5.22%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萬1,144元【計算式:181萬8,901元×5.22%×20%×26/12(年)=4萬1,1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189萬5,378元5.22%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萬2,873元【計算式:189萬5,378元×5.22%×20%×26/12(年)=4萬2,873元】4197萬5,257元5.22%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4萬4,680元【計算式:197萬5,257元×5.22%×20%×26/12(年)=4萬4,6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395萬3,620元3.25%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5萬3,539元【計算式:395萬3,620元×3.25%×20%×25/12(年)=5萬3,5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592萬4,732元2.8%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7萬1,887元【計算式:592萬4,732元×2.8%×20%×26/12(年)=7萬1,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32萬1,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