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艾森國際有限公司(廢止)
清 算 人  李彥寬
       吳幸鎂
       呂子武
被   告 呂子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茲查,原告所據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以原告營業所
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
約定僅以此,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
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
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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