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 劉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祐任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裁判費捌萬零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