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4年6月13日│4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4年6月27日│4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4年12月26日│62,606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1月2日│1,6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4月20日│4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5月25日│3,5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7月13日│2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9月21日│13,935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0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10月5日│4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11月9日│8,0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7月5日│5,0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8月23日│25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9月6日│334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9月20日│5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11月15日│931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12月27日│23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7年1月10日│9,600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0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7年2月21日│12,953元│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