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廖瑞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文松 即 莊文正 之繼承人、 莊淑貞 即莊文正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暨其上164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被繼承人莊文正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