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己○○○住高雄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捌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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