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己○○○住高雄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捌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