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訴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金訴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易字第9號原告 李婉瑜 訴訟代理人 葉世偉
被告 曹晏 甄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被告 林致宇
陳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陳靖騰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靖騰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靖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3頁),嗣變更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2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68至69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原告主張:被告陳靖騰為吸金集團「圓夢贏家制度」(下稱圓
夢贏家)在臺灣唯一窗口或負責人,與其女友即被告 曹晏甄 、訴外人即其子 陳禎岳陳禎易 ,及訴外人即曹晏甄之父母 曾慶鈴陳丹渝 共同負責招攬下線投資人、協助收取、清點、保管資金、兌換及派發紅利等事項, 曹甄晏 引介其堂弟即被告林致宇負責帳務、金錢之收取、保管、派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陳靖騰、曹晏甄、林致宇直接或間接招攬投資人,共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而從事銀行存款業務。伊因上線即訴外人 陳謙 之招攬,成為圓夢贏家會員,於103年6月10日在陳謙住處交付現金714,000元,再轉交予陳靖騰或曹晏甄或林致宇,扣除伊已領回分紅90,000元,仍受有624,000元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第185條規定,求為擇一判命被告如數賠償,而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2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
㈠曹晏甄部分:伊僅為投資人及受害人,不認識原告或經手其款
項;查扣之現金均為陳靖騰所有,與伊無關,且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伊並無犯罪。況伊於103年9月因涉及圓夢贏家案遭羈押,業經新聞報導,原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林致宇部分:伊不認識原告或經手其款項;圓夢贏家案於103年
9月爆發、停發紅利,伊遭羈押,業經新聞報導,原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㈢陳靖騰未於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陳靖騰與集團成員共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
金,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而從事銀行存款業務,林致宇負責帳務、金錢之收取、保管、派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及其於103年6月10日投資圓夢贏家並交付714,000元等事實,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可證,且為林致宇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05頁)。佐以曹晏甄及林致宇於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下稱本院第12號)刑案審理時均坦承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陳靖騰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以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有本院第12號刑事判決及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5654、25577號起訴書(見本院卷一第9至789頁及卷二第159至198頁)可稽,是原告前開主張,洵堪採認。
曹晏甄及林致宇雖分別辯稱伊僅為投資人及受害人,不認識原
告或經手其款項,刑案業經最高法院發回,伊無罪,或伊未經手原告款項云云。惟查:㈠陳靖騰及被告藉由私下告知或在國內外不斷舉辦說明會、分享
會,向不特定人講解圓夢贏家制度等情,業據下列同案刑事被告於刑案偵查或審理中陳述明確:⒈ 盧朝幸 證稱:陳靖騰和曹晏甄有在 劉見賢 家中,對劉見賢說明投資計畫等語、⒉ 紀剴洛 證稱:102年1月去馬來西亞才認識曹晏甄,當時投資訊息是馬來西亞上課的賭王 王梓權 說的,回國後才由曹晏甄發放相關消息給伊,回國後有請曹晏甄對伊解釋一下介紹人可以拿獎金之事等語、⒊ 張彬 證稱:103年8月初 劉蕙弘 想知道這個投資,老闆DAVID哥(指陳靖騰)就帶他的女友(指曹晏甄)到溫莎堡建案一樓會議室談,是由陳靖騰來跟劉蕙弘介紹專案內容, 陳楨 易是伊高中同學,103年2月間在○○○○路那邊跟伊介紹這個投資案,他說是海外與 博奕 有關之投資,內容是講投資報酬率,其只記得海外有兩位賭尊,是活賭桌,贏錢很厲害,技術傳承,這些技術有證明,又說如有朋友想要瞭解,都可以幫忙等語、⒋ 俞豪 證稱:101年11、12月間,陳靖騰與伊閒聊時說起有不錯的投資在馬來西亞,一定可以賺錢,問伊要不要投資,伊覺得陳靖騰很有錢,一天到晚打高爾夫球,沒事待在家,伊相信陳靖騰投資會賺錢,就去貸款借錢交給陳靖騰投資,陳靖騰帶伊去看圓夢贏家,還打電話給伊母親叫她投入等語、⒌ 馬世忠 證稱:伊曾參加陳靖騰授課之說明會及訓練會,說明會是介紹圓夢贏家,訓練會是教導如何做,地點在臺北劍潭活動中心等語、⒍ 陳國倫 供稱:伊因 王柏鈞 介紹而認識陳靖騰,曹晏甄之父母即曹慶鈴及陳丹渝也會協助一些圓夢贏家的工作,或是投資人信心不足,會去幫他們做安撫,穿梭在課程中;陳靖騰及王柏鈞引薦到馬來西亞圓夢公司進行考察,認為該案可以投資,才會和親友一起集資投資,國外都是王梓權兄弟來上課,課後陳靖騰找臺灣的投資人詢問有無問題,如有人提問,陳靖騰會回答他們提的問題,曹晏甄也有上台分享圓夢贏家的經驗,國內說明會有一場在劍潭,現場主要在說明的就是曹晏甄,主持人也是曹晏甄,陳靖騰把圓夢贏家公司概況從頭到尾介紹一遍,告訴大家圓夢贏家的投資案與其他產業之差別,大部分他和曹晏甄就是講公司概況及獲利來源等語、⒎ 遲玉宴 證稱:陳靖騰說他自己是馬來西亞圓夢贏家在臺灣的頭頭,並告訴伊投資方案的上課訊息及獲利分紅等過程等語、⒏ 黃凱若 證述: 李冠蓁 帶陳靖騰和曹晏甄來跟遲玉宴說圓夢贏家,遲玉宴事後有跟伊說,要伊去馬來西亞了解等語、⒐ 黃宜蓁 證稱:是陳靖騰和曹晏甄來講解圓夢贏家,他們還叫伊找朋友去聽他們分享等語、⒑ 黃慶云 證稱:102年7、8月伊經 李采燕 介紹圓夢贏家,李采燕說陳靖騰、曹晏甄同年8月要下來南部,有說要約見面,陳靖騰說他們有一個圓夢贏家計畫,內容是說伊繳61.2萬元學費,這算是銀級配套,可以去馬來西亞上初級班,會教伊百家樂提現系統,贏的機率有99.8%等語、⒒ 康明盛 證述:陳靖騰覺得圓夢贏家這個模式不錯,就把這樣的經營模式引進臺灣,他是臺灣負責人,下線如果有需要也會找他講解圓夢贏家的經營狀況等語、⒓ 邱桂津 證述:李冠蓁帶伊去陳靖騰住處或咖啡廳聽陳靖騰、曹晏甄解說圓夢贏家,他們說投資61.2萬元,每月可以領4萬多元回來,都是陳靖騰在講解,曹晏甄在旁邊,有時候插一兩句等語、⒔ 林勇成 證述:陳靖騰有提到馬來西亞有一個課程,伊有籌資金與陳靖騰一起前往馬來西亞上課,當時陳靖騰沒有提到太多內容,只有說馬來西亞有一對兄弟有一項技術,可以到賭場裡提取獲利,其他都是到馬來西亞上課才知道等語、⒕ 陳俊男 證述:在103年3、4月,陳靖騰遊說伊投資圓夢贏家2個白金級,總共2,560萬元,當初在高雄談事情時是陳靖騰和曹晏甄在場,在桃園高鐵青埔站跟其談投資這些事情時,是陳靖騰、曹晏甄、 莊月珠 跟伊談,曹晏甄並幫伊安排去香港上課等語、⒖ 蔡曜灯 證述:於103年時,陳靖騰跟伊講圓夢贏家的事,對伊招攬,曹晏甄也有一起來等語、⒗ 顏勝閔 證稱:伊是陳靖騰介紹加入投資,陳靖騰在台上說明,伊是做投資分享等語、⒘ 蔡冰柔 證述:伊是陳靖騰、曹晏甄遊說及介紹,才於102年3月1日加入圓夢贏家;說明會要辦時,曹晏甄會跟伊說,報名是跟曹晏甄或「 阿布 」(即林致宇)聯絡,是陳靖騰講解公司的運作,曹晏甄教伊電腦如何操作等語、⒙ 高靖富 證稱:伊有看到陳靖騰、曹晏甄和曹晏甄父母去收錢和作投資的說明;伊有參加陳靖騰舉辦的圓夢贏家說明會;在香港時,陳靖騰、曹晏甄有提倡參加承諾挑戰,如挑戰成功,公司會撥點數等語、⒚ 艾鎧明 證稱:是陳靖騰叫伊加入圓夢贏家,都是陳靖騰、曹晏甄一起來找伊等語、⒛ 陳鳳珠 證稱:伊是曹晏甄於101年11月份介紹加入圓夢贏家;陳靖騰、曹晏甄邀請伊去香港、新加坡,陳靖騰是伊上線,換點數要找曹晏甄、不知道的事也是問曹晏甄等語、 奚偉哲 證稱:是 陳楨岳 跟伊解說,帶伊認識陳靖騰,主要是陳靖騰跟伊遊說,說他們的獲利模式及分紅,陳楨岳跟伊分析,有不懂的事情會問 陳楨易 ,陳楨易會跟伊講解等語、 詹竣皓 證稱:是陳楨岳帶伊認識陳靖騰,由陳靖騰主講圓夢贏家的制度、獲利情況,曹晏甄在圓夢贏家的角色就是分享,遊說的幾乎都是陳靖騰、陳楨岳,陳楨易及曹晏甄都是分享等語、陳謙證述:是馬世忠和陳靖騰在高雄高鐵站附近,跟伊說「上課有錢賺」,解說投入多少賺多少等語、 翁家嫻 供述:是陳靖騰找伊加入圓夢贏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至63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
㈡另陳靖騰及曹晏甄曾在臺北市、新北市所屬之劍潭活動中心、
內湖莉蓮會館、三峽大觀路某處、南京東路兄弟飯店、林口文化路餐廳、烏來、蘆洲 吳庭翊 經營之店內、曹晏甄或陳靖騰○○住處、六福皇宮、陳靖騰○○○○路住處、館前路、長安西路、大安區仁愛路珠寶店、忠孝西路咖啡廳、忠孝東路咖啡廳、民生東路麥當勞、東區壽喜燒餐廳、桃園市境內之桃園餐廳、臺中市轄內之沙鹿土雞城、不詳飯店、清新溫泉、北屯通豪飯店、國泰人壽的會議室、南屯南山人壽訓練中心、大和屋、高雄市境內之麗尊飯店、品皇咖啡、尚品咖啡、溫莎堡社區會客室、高雄商旅會議廳、不詳咖啡廳等處所,講解圓夢贏家、獲利分紅方式,如何拉人加入圓夢贏家,或提及連睡覺都在賺錢,別人1個月的錢,陳靖騰等人1小時就賺到等情,業據證人 柯露淇王瑞蘭齊澎穗陳素真關寶宗呂昀儒駱詠潔許靜雄陳昌宏林秀玉簡森炯 、左䕒晴、 許麗月楊宗儒李國志楊宗遠鄭騏霖許哲尉陳斈嘉林建成王瑞琪林皇甫陳迦南陳家明黃俊翰黃玉文林玟樺李勁霆呂品樺鄭晴嚅蔡昀蓁蔡金源黃宗志李雲華蔡郁佳吳玉筷張博翔蔡銘書蔣筑涵吳世琪蔡耀賢黃敏慧廖滄敏郭桂爾黃為民陳政隆張德福 於同案證述詳實(見本院卷一第50至52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陳靖騰、曹晏甄及林致宇曾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澳門等處開說明會等情,據證人葉世偉、 林騏宏林泰均黃玉梅王麗玲雷動員范發熒劉正昆林國春曾素蘭 於同案證述甚明(見本院卷一第52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又陳靖騰及曹晏甄曾在不詳咖啡廳或其他處所,介紹或上台講解圓夢贏家,提及圓夢贏家很賺錢,並說這個是做善事,可以捐給慈善機構,是非賭致富等情,據證人 李麗仙曾錦成魏士勛莊生合邱添財李承孺陳翊媛曹以順唐伃慧唐賢英 、吳庭翊、 王明理 、左䕒晴、 李翊銓葉逸信周綺英林應立林言承 (原名 林雪舫 )、 邱振華紀信嘉黃景裕 、陳家明、 潘世興 於同案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52至53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⑴所載)。
㈢由上可知陳靖騰、曹晏甄及林致宇除私下向親友介紹、遊說加
入圓夢贏家外,亦於國內不少處所,頻繁舉辦說明會或訓練會,以壯大參與圓夢贏家之投資人陣容,並不斷吸納投資人交付之款項,過程中亦配合參與帶領投資人至香港、新加坡等處舉辦之圓夢贏家會議或課程,藉以堅定或博取投資人參與圓夢贏家之信心。倘曹晏甄僅係參與圓夢贏家之單純投資人,則依其等所稱之不同級別按月配發之月淨利(月分紅),即可平白獲取巨大利益,實無需耗費大量時間、心力和金錢在各處舉辦說明會、訓練會以招攬不特定人、多數人出資參與圓夢贏家之必要,足認曹晏甄並非單純投資圓夢贏家之投資人。
㈣圓夢贏家投資人所交付之投資款,係直接或輾轉交予陳靖騰或
曹晏甄或林致宇收受等情,業據下列同案刑事被告陳述明確:⒈ 田彥紳 供述:陳靖騰會請伊到特定地方去拿行李箱,一開始不知道行李箱裡面裝什麼,是後來新聞見報才知道;伊依照陳靖騰指示收到的行李箱就送到○○○○路陳靖騰住處,也有去曹晏甄位於○○○○路住處,伊跟父親、哥哥湊資金,投資款以現金在陳楨岳家交給陳楨岳等語、⒉ 侯建峰 供述:圓夢贏家的組織成員,林致宇是行政,伊從103年7月間開始負責收現金,會收到林致宇的指令收錢,也會先找林致宇領現金,再去送給投資人,印象中陳楨岳好像有跟伊一起去收款等語、⒊盧朝幸證述:伊將投資款匯給曹晏甄等語、⒋ 鄧容翠 證述:大筆的下線投資款,曹晏甄和陳靖騰會自己去拿等語、⒌ 黃德松 證述:102年9月、11月大筆的金額是現金交給陳靖騰跟曹晏甄;其他投資人交付投資款給伊,伊在到○○○○路交給曹晏甄跟林致宇等語、⒍ 周奕光 證述:伊會將錢拿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⒎李冠蓁證述:伊加入圓夢贏家錢幾乎都是交給曹晏甄,伊下線有的人會直接交給曹晏甄,或者跟伊一起去交給曹晏甄等語、⒏ 紀剴洛證 述:錢都是交給曹晏甄,林致宇是幫曹晏甄收錢等語、⒐ 張彬證 述:伊都是交現金給陳靖騰,伊介紹親友加入圓夢贏家,他們會把錢代交給伊,伊轉交陳楨易等語、⒑俞豪供述:伊將錢給陳靖騰,陳靖騰過幾天後給伊帳號密碼。伊有向 俞鵬鈞陳賽華俞鵬銘陳峻偉蔡榮軒 、楊宗遠收錢,轉交曹晏甄等語、⒒馬世忠證述:伊下線如果要投資圓夢贏家專案,款項最終交到林致宇,偶爾曹晏甄跟陳靖騰也會收等語、⒓陳國倫供述:伊將錢交給陳靖騰後,就會有人幫伊把圓夢贏家網站帳號開通;投資款是交給曹晏甄、陳靖騰,印象中有一次交到○○○○路給陳楨易等語、⒔遲玉宴證述:投資款有時候是曹晏甄和陳靖騰一起來收,有時候是由林致宇收取等語、⒕黃凱若證稱:伊將錢拿給陳靖騰和曹晏甄,後來交給「阿布」(即林致宇)等語、⒖ 林富豪 供稱:錢是 曾玉娟 交給陳靖騰,繳錢當下有些人會有問題,陳靖騰會解答說明,黃為民加入時曹晏甄也在場等語、⒗黃宜蓁證稱:伊投資款曾匯給曹晏甄台新銀行帳戶,或拿現金給曹晏甄、陳楨易等語、⒘康明盛證稱:伊將投資款交給陳靖騰和曹晏甄;下線給伊投資款後,伊會交給曹晏甄等語、⒙ 林慶官 供稱:伊投資兩個銀級,拿142.8萬元現金給陳丹渝;伊下線的投資款是透過伊交給陳丹渝等語、⒚陳俊男供述:伊現金投資64萬元,是交給陳靖騰和曹晏甄等語、⒛蔡曜灯供述:伊買點數都去陳靖騰住處給他現金,他用手機或筆電操作,有時候是曹晏甄幫陳靖騰操作的,伊也有跟曹晏甄換過買過點數;陳靖騰兩個兒子陳楨易、陳楨岳會在家等伊送錢過去,再幫忙點收等語、林勇成供述:投資款以現金交付陳靖騰,並透過陳靖騰跟公司購買點數;底下投資人的投資款項,伊會交給陳靖騰或曹晏甄;103年過年後交給阿布(林致宇)等語、顏勝閔供述:陳靖騰和曹晏甄是男女朋友,收款部分是曹晏甄安排,陳靖騰跟伊說收款直接找曹晏甄等語、蔡冰柔證述:伊先生102年3月準備一筆課程的錢,是匯給曹晏甄,後續加碼投資部分是匯款,部分是曹晏甄派人向伊收投資款,阿布(林致宇)、陳楨岳也有來收錢過等語、高靖富證述:陳靖騰跟曹晏甄都是圓夢贏家主要負責換現金點數的人,換錢跟點數都找他們;伊投資圓夢贏家,最後錢應該是到陳靖騰那裡,因為換錢、點數都是跟曹晏甄換,點數在陳靖騰手上,註冊是透過林致宇;有時陳靖騰兩個兒子會來收錢等語、翁家嫻證稱:投資款是交給陳靖騰等語、 劉姝寧 案供稱:投資款是交給曹晏甄等語、陳鳳珠供稱:伊下線及不是伊招攬的人的投資款,有透過伊交給曹晏甄,後來是交給林致宇等語、 陳彩紋 供稱:陳鳳珠有交代投資人如果要投資將款項交給林致宇等語、奚偉哲證述:投資款其是交現金給陳楨岳等語、 艾凱明 證述:投資款在三峽交現金給陳靖騰等語、 蕭億宗 證述:300多萬都是約在三峽交給阿布(林致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4至63頁之本院第12號判決理由欄貳一㈡⒉⑵所載),堪認國內投資人,如有意願出資加入圓夢贏家,須將款項直接或間接交予陳靖騰、曹晏甄或林致宇。
㈤陳靖騰、曹晏甄及林致宇以前述方式與同案刑事被告分工合作
,各自分擔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以達非法吸金之目的,共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犯行,縱曹晏甄及林致宇辯稱不認識原告,未經手其款項云云,仍無礙其等有以共同違反銀行法之吸金行為,致原告受損之侵權行為之認定。又曹晏甄刑事案件雖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發回更審,惟查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並未否認其犯行,而係針對本院第12號刑事判決關於數行為論罪之依據,以及犯罪所得之調查有所指摘,不影響曹晏甄共犯上開銀行法之認定,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自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曹晏甄共同為侵權行為。㈥因此,曹晏甄及林致宇上開辯詞,均委無足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而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曹晏甄及林致宇既承認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行為,且上開事證可認被告共犯銀行法之犯行,其等之行為自屬共同侵權行為。
然查原告於103年11月10日對陳謙提出刑事告訴(見103年他字
第6243號卷第3頁),嗣檢察官偵查後以同案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於104年1月及9月間對被告及陳謙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有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5577等號起訴書及103年度偵字第25654等號追加起訴書(見本院卷二第159至197、251至327頁)可稽,且原告自 承伊 收到起訴書才知道其他共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6頁),而上開起訴書載明陳靖騰與曹甄晏、林致宇均係圓夢贏家之核心成員等語至明,足認原告斯時應已知曹甄晏及林致宇亦為本件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惟其遲至108年12月18日(見附民卷第3頁)始於本院刑事庭對曹晏甄及林致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因本件侵權行為對渠等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參照)。則曹晏甄及林致宇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等得拒絕給付等語,洵堪採信。
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
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及第2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受損之共同侵權行為,依前開說明,其行為人可資認定有被告3人及其他核心成員即陳禎岳、陳禎易、曹慶鈴、 陳丹榆 4人,以及陳謙合計8人,渠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是渠等相互間應平均分擔債務。又原告對曹晏甄及林致宇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逾2年不行使而消滅,曹晏甄及林致宇復為時效抗辯,則其二人應平均分擔給付予原告156,000元部分(計算式:624,000×2/8=156,000),陳靖騰亦同免其責,且此不以陳靖騰是否援用時效抗辯而異,避免其於給付後再向曹晏甄及林致宇行使求償權。因此,原告得請求陳靖騰給付468,000元(計算式:624,000-156,000=468,000),逾上開數額者,核屬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陳靖騰給付468,0
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3日(見本院卷二第9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陳蒨儀法官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泰寧附表:
編號交付時地交付金額及對象領回紅利證據出處1103年6月10日/以現金在陳謙住處交付714,000元/陳謙45,000元、45,000元1.李婉瑜103年11月10日檢事官詢問筆錄(103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3頁)2.李婉瑜106年12月19日審判筆錄(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第31至40頁)3.圓夢贏家被害人準備資料一覽表103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16至17頁)4.陳謙103年12月9日偵訊筆錄(103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12頁反面)合計624,000元(計算式:714,000-45,000-45,000=624,000)註:見本院卷一第482頁之本院第12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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