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建基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建基前因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7年3月
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就其涉犯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林家有 、許嘉紋、 鍾瑞泰 等人證陳明確,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質及惡性較為重大,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審酌被告有多項前科即曾經判決確定拒不到案執行而遭通緝之紀錄(本院卷第85頁),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再衡酌被告一旦逃脫,循線緝獲之難度亦高,況被告涉嫌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罪,對國民健康與社會秩序影響甚大,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堪認本件尚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之執行。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