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陳柏佑
陳宛伶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原告 陳美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 陳永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毓良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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