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郡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劉如純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郡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