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邱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森 田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號土地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9,800,000元【即依原告所陳兩造就該供擔保之物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買賣交易價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