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思龍選任辯護人王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鍾肇水 及鍾肇水之妻 高雪梅 告訴被告呂思龍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私下和解成立,據告訴人鍾肇水、高雪梅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雙方和解協議書1份,刑事撤回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