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行股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郭國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七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