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1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1年1月7日│3,000元│92年11月15日│92年11月15日│TS685864││├──┼──────┼───────┼──────┼──────┼─────┼──┤│002│91年1月13日│3,000元│92年12月15日│92年12月15日│TS685865││├──┼──────┼───────┼──────┼──────┼─────┼──┤│003│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2月15日│93年2月15日│CH376777││├──┼──────┼───────┼──────┼──────┼─────┼──┤│004│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3月25日│93年3月25日│CH376778││├──┼──────┼───────┼──────┼──────┼─────┼──┤│005│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4月15日│93年4月15日│TS685867││├──┼──────┼───────┼──────┼──────┼─────┼──┤│006│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4月25日│93年4月25日│CH376779││├──┼──────┼───────┼──────┼──────┼─────┼──┤│007│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5月15日│93年5月15日│TS685868││├──┼──────┼───────┼──────┼──────┼─────┼──┤│008│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5月25日│93年5月25日│CH376782││├──┼──────┼───────┼──────┼──────┼─────┼──┤│009│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6月15日│93年6月15日│CH376781││├──┼──────┼───────┼──────┼──────┼─────┼──┤│010│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6月25日│93年6月25日│TS685869││├──┼──────┼───────┼──────┼──────┼─────┼──┤│011│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7月15日│93年7月15日│TS685870││├──┼──────┼───────┼──────┼──────┼─────┼──┤│012│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8月15日│93年8月15日│TS685871││├──┼──────┼───────┼──────┼──────┼─────┼──┤│013│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9月15日│93年9月15日│TS685872││├──┼──────┼───────┼──────┼──────┼─────┼──┤│014│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TS685874││├──┼──────┼───────┼──────┼──────┼─────┼──┤│015│91年1月13日│3,000元│93年11月25日│93年11月25日│CH376776││├──┼──────┼───────┼──────┼──────┼─────┼──┤│016│91年1月13日│3,000元│94年3月15日│94年3月15日│TS685866││├──┼──────┼───────┼──────┼──────┼─────┼──┤│017│91年1月17日│3,000元│94年7月15日│94年7月15日│TS685858││├──┼──────┼───────┼──────┼──────┼─────┼──┤│018│91年1月17日│3,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5日│TS685859││├──┼──────┼───────┼──────┼──────┼─────┼──┤│019│91年1月17日│3,000元│94年9月15日│94年9月15日│TS685860││├──┼──────┼───────┼──────┼──────┼─────┼──┤│020│91年1月17日│3,000元│94年10月15日│94年10月15日│TS685861││├──┼──────┼───────┼──────┼──────┼─────┼──┤│021│91年1月13日│3,000元│94年10月25日│94年10月25日│TS685873││├──┼──────┼───────┼──────┼──────┼─────┼──┤│022│91年1月17日│3,000元│94年11月15日│94年11月15日│TS685862││├──┼──────┼───────┼──────┼──────┼─────┼──┤│023│91年1月13日│3,000元│94年12月15日│94年12月15日│TS685875││├──┼──────┼───────┼──────┼──────┼─────┼──┤│024│91年1月17日│3,000元│94年12月25日│94年12月25日│TS685863││└──┴──────┴───────┴──────┴──────┴─────┴──┘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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