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俊鑫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