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鐘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