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債權人 蔡彩華 債務人 林莉玲林千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上開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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