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 張森陽 會計師相對人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柒佰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依法執行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陳報檢查報告書。依查核工作項目及工作時數統計表、檢查酬勞計算表、代墊調閱資料費用收據等內容,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442,355元(含檢查酬勞1,383,655元及代墊費58,700元)等語。
二、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
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報酬之審酌,當應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三、經查:㈠股東游上陞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4年11月1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確定,而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於105年10月17日提出檢查報告書(見本院卷第35頁)。
核其檢查範圍係針對相對人86年度至103年度之營業收入、財務報表、投資中國大陸常州達德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常州公司)營收及利潤分配等表冊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及內容包括:⑴銀行存款、銀行帳號資金進出及關係人動用公司資金之查核⑵長期股權投資⑶固定資產增添及處分⑷102年1月
1日至103年12月31日取具進項憑證金額之查核⑸薪資查核⑹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利益合計金額之查核。而聲請人之執行期程自104年12月3日至105年10月12日約有10月,復依聲請人自行統計,會計師之總檢查時數為205.03小時,其餘副理總檢查時數73小時、主任總檢查時數為66.4小時、領組總檢查小時6.5小時、查帳員總檢查時數為64.43小時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查核工作時數統計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及檢查報告)。
㈡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游祝融則陳述:相對人之前董事長賴
惠莉、董事 游琦蓮 均未同意聲請人提出之收費標準。又聲請人各項收費之費用過高並浮報工時。而依聲請人陳報明細,包含副理每小時3,000元、主任每小時2,5000元,然其工作時數統計表記載實際工作內容多為繕打陳報狀及函文、檢查報告、就檢查報告進行修改及登打等機械性工作,亦多用例稿,應交由查帳員辦理即可,時薪計算顯然過高,平均每小時工資以222元計算已足夠。另聲請人自己報酬以每小時4,
500元計算,亦顯過高,此外,相對人資本額僅2,000萬元,予以酌減。又通常會計師執行業務多將業務指揮至下層員工執行,然聲請人本人之工作時數竟為205小時,約與其他員工之工作時數總和相近,顯不合理等語。
㈢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檢查人之意見、
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本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檢查人意見之拘束,亦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本件參酌檢查人雖各依執行人員之職務分工而各有工作時數之累計,以及其所提出之檢查報告內文共計79頁、附件則達306頁;另參酌聲請人之工作內容確有僅執行庶務性之事務(例105年3月23日至相對人處簽收帳證;6月
7日前往經發局簽收文件、繳費),以及為蒐證需求而書寫書狀請求法院函調稅務申報資料、核對文件等輔助性業務內容,又本院選任聲請人為檢查人時,已考量其會計師之專業及得以運用其原有之專業團隊資源而執行檢查工作,是上開人員之工作時數並不能全然計入本件聲請人之檢查報酬,故其請求之報酬1,442,355元確屬過高。是以,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工作時間、檢查範圍及檢查之結果,復參以相對人之意見後,認聲請人之報酬應以1,000,000元為適當。另就聲請人因檢查而代行墊支之費用58,700元自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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