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99號上訴人 李朝益 被上訴人 付琳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