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裕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裕淵因犯竊盜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裕淵因犯竊盜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併合處罰之情況,是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均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有期徒│101年1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1年3月││101年4月│臺南地檢││││刑7月│4日│101年度│101年度易│29日│同左│30日│102年執││││││偵字第│字第148號│(聲請書│││更字第78││││││1216號││附表誤載│││2號執行││││││││為4月30│││(編號一││││││││日)│││至三定應│││││││││││執行刑2│││││││││││年)│├─┼──┼───┼────┼────┼─────┼────┼─────┼────┼────┤│二│竊盜│有期徒│100年11│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1年12││102年1月│臺南地檢││││刑8月│月20日18│101年度│101年度易│月27日│同左│21日│102年執│││││時許│偵緝字第│字第1283號││││更字第78││││││919號│││││2號執行│││││││││││。│├─┼──┼───┼────┼────┼─────┼────┼─────┼────┼────┤│三│竊盜│有期徒│100年11│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1年12│同左│102年1月│臺南地檢││││刑1年│月23日下│101年度│101年度易│月28日││28日│102年執│││││午2、3時│偵緝字第│字第1292號││││更字第78│││││許│918號│││││2號執行│││││││││││。│├─┼──┼───┼────┼────┼─────┼────┼─────┼────┼────┤│四│詐欺│有期徒│100年9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3年4月│同左│103年5月│臺南地檢││││刑9月│22日│102年度│102年度訴│30日││31日│103年執││││││偵字第│字第1338號││││字第5531││││││14123號│││││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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