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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