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98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于臣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0984號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及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起算日│截止日│││├──┼─────┼─────┼──────┼──────┼───────┼───────┤│001│新臺幣│于臣茗│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11,616元││5月15日起││││├──┼─────┼─────┼──────┼──────┼───────┼───────┤│002│新臺幣│于臣茗│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14,208元││5月15日起││││├──┼─────┼─────┼──────┼──────┼───────┼───────┤│003│新臺幣│于臣茗│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3,024元││5月15日起││││├──┼─────┼─────┼──────┼──────┼───────┼───────┤│004│新臺幣│于臣茗│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6%│按日息萬分之五│││19,679元││7月15日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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