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定光佛廟法定代理人 黃安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發行公司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