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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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97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劉昌禮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 黃永宗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第518條之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異議人在臺中市太平區之住所,是其異議期間20日加上在途期間3日,應於同年月30日屆滿,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於同年9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此有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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