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佩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佩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27、1228、1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27、1228、1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1.60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36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參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774號卷第50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怡芳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