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21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貫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所為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貫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以99年度易字第188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應諭知免訴判決,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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