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欣錡蔡佲珈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第三人蔡佲珈未清償借款且已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蔡欣錡核發支付命令,惟蔡欣錡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4年度繼字1304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認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蔡欣錡既已非蔡佲珈之繼承人,債權人自不得向其主張應於被繼承人蔡佲珈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其債務,是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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