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28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韋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附表申請人資料及附卡申請人中文正楷親筆簽名欄均為空白,則對債務人盧韋陵聲請之依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