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債務人 陳怡均 即 陳愛玉 代理人 彭韻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僅有數百元至千元不等之郵局及銀行存款,惟郵局及銀行存款變動性高,加以考量扣除債務人之日常生活支出後應已所剩無幾,經審酌後認以不命債務人提出為適當,此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卷第7頁)、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卷第67、69、72頁)在卷可參。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