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黃竑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以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以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當期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