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或票據等)。
四、相對人乙○○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